隆化产品条码去哪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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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产品条码去哪里申请?

作者:承德恒新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12 08:51:57

物流条码标准体系只是物流条码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国际贸易中,物流条码标准体系已基本成熟,并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而日趋完善。我国也已经制定出了许多相关标准,可以据此建立物流条码标准体系,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物流条码标准体系包括:码制标准、应用标准、产品包装标准。

(1)码制标准条码的码制是指条码符号的类型,每种类型的条码符号都是由符合特定编码规则的条和空组合而成,都有固定的编码容量和条码字符集。虽然,现在正在使用的条码码制有很多种,但国际上公认的物流条码只有三种,即EAN13码、交插25码和EAN/UCC128条码,这三种码制基本上可以满足物流条码体系的应用要求。

(2)条码应用标识是指一组用条码表示的数据,用来表示贸易单元的相关信息,它由应用标识符和数据两部分组成,通常不包含校验符。它是一个开放的标准,可根据用户的要求,随时定义新的应用标识符。应用标识符是用于定义条码数据域的前缀。每个应用标识符由2~4个数字构成。使用应用标识符,可以将很多不同内容的数据元表示在一个条码符号中。不同的数据域间无须分隔,既节省空间,又为计算机的数据处理创造了条件。

(3)产品包装标准物流条码的使用是为了实现物流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数据共享,通过物流条码数据的收集、反馈来提高整个物流系统的经济效益,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物流条码标准体系就应该具有相应的包装标准。为了便于运输和仓储,物流单元一般体积比较大,包装选材更坚硬,表面较粗糙。因此,物流条码应该符合物流单元包装的特点,选择适当的位置,以便于识读。对于不同码制的代码,在国家标准中都有具体的要求,来保证条码符号的质量。我国已经制定了《GB/T14257—93:通用商品条码符号位置》国家标准和《GB/T14258—93:条码符号印刷质量的检测》国家标准,可以作为物流条码标准体系的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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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形码一、收费标准申请使用商品条码的企业,需要缴纳一次性加入费800元;根据企业性质不同,单个生产企业、集团公司、进出口公司需要分别缴纳系统维护费640元/年、1200元/年、1200元/年。

二、商品条码商品条码发展到现在,已经构成了一套成熟的技术体系(全球编码标识系统,简称GS1系统),不仅有编码,还有自动识别技术和数据交换。目前,这套体系已经在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经济领域得到了成功应用。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与智能手机的日益发展,较是扩展到了数据传输、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服务等领域。

三、企业用户需先联系我公司,在此基础上进行企业信息登记注册。成为系统成员用户后可以通过该业务大厅按照相应流程办理包括续展、变较、变较加续展、增号以及下属公司登记等相关业务。我公司是组织、协调、管理我国商品条码、物品编码与自动识别技术的专门机构,并在全国设有分支机构。

1、帮助您的商品顺利进驻商场、市、便利店以及大型电商平台商品条码是实现商业现代化、商品数字化、智慧供应链的基础,是商品进入商场、市、便利店,以及大型电商平台的入场券及必要条件。

2、帮助您的商品快速销往市场商品条码不仅是商品的,还是全球流通的“通行证”。它能使商品在世界各地被扫描识读,能使全球的商品和商品信息快速、、安全地传递。

3、帮助您的企业实现商品数字化并建立全球通用的数字商品解决方案通过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条码微站、条码商桥等服务,企业可以实现商品编码信息的在线生成、管理、通报和全网分享。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及其应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并实施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重庆分中心(以下简称重庆分中心)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市的分支机构,其具体职责是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审核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第七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重庆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也可以向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第十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重庆分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重庆分中心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五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第十六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分中心提出补办申请。重庆分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七条商品条码服务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编制、印刷第十八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商品条码编制情况报送重庆分中心备案。第十九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商品条码的除外,但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应当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卷烟;(三)药品、医疗器械;(四)日用化学品;(五)儿童玩具;(六)家用电器;(七)汽车、摩托车配件。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七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八条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商品条码。销售者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第二十九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的情况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统成员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售者未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销售的商品有违法使用商品条码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苏宁易购南京自动化仓库里没有多少干体力活儿的:多数是20多岁的年轻女工。整个南京雨花自动化仓库只有200余人,两班倒,只要做扫码加上少许搬运就行。

之所以能够如此高效,条码在其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采购引进一个品牌或商品系列时,通常要在系统里建立商品档案,然后把条码和SKU做关联,当商品入库时,通过扫条码即可实现库存管理。同样,商品销售、出库时也可通过扫条码实现库存增减。

对此,上海先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总裁陈春表示,条码及物联网技术的应用是现代零售业的重要手段和特征。“许多场合下,很多人问我到底是做什么的?我说一句话,大家就立马有兴趣了:仓库和物流使用了条码及移动技术之后,不可控制的人工环节大幅度减少,只要按照指示扫码操作就行。动作精确,管理到位。”

上海先达成立于1992年,专注于条码、RFID等自动识别技术的研发与市场应用,积累了二十年的零售业管理应用经验,是目前中国零售业基于自动识别技术整体解决方案最大的供应商。

如今,随着网上零售的发展、线下零售的变革时代来临,陈春已经在准备下一个上海先达的突破点:将公司的市场重点定焦在连锁零售,大力挺进网上零售。

网上零售发展打开一片新天地

“如果零售业SKU超过2000~3000,不用条码很难管理,比如货品进仓之后怎么摆放?商品名称不准确,通过扫条码误差率会降低很多。”外贸B2B平台易唐网前任CEO程剑平表示。

而零售百强企业中,有超过35%的企业是SCG上海先达的忠实客户。“上海先达50%的收入来自于传统零售业,在零售业摸爬滚打的二十年里,SCG上海先达已经培养出了包括销售、技术、服务、系统应用等多层次的人才梯队。”

据易观国际预计,到2012年,中国网上零售市场销售规模将达到7130亿,按照对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乐观的估计,届时网上零售市场占据整体市场规模的比例将达3.5%。

正是因为网上零售飞速发展,在传统零售沉淀多年的上海先达也开始挖掘这块新兴市场。近两年,上海先达先后与京东商城、1号店和当当网等B2C网站合作,提供从条码编码方案到整个配送中心条码应用设计实施等整套服务。

“上海先达的优势就在于,可以提供整套解决方案,充分发挥条码技术的识别与追溯功能,为客户提供更精细的信息化管理。如果客户单买扫描设备、手持终端、打印机,还要投入应用开发配合原有流程,这样的成本比较高。”上海先达的技术人员介绍说。

条码技术在传统零售业已经得到广泛应用,近年崛起的网上零售公司则是采用条码技术的新兴大户,因为仓库有效管理和物流精确配送离开条码技术就很难运行。

“京东等大型网上零售公司,那么多SKU,那么大的仓库,不可能是手工抄写产品资料,所以,当产品入库时,需要按照品类贴上类别条码,然后系统告诉员工应该放在什么位置,出库时扫码,这样在系统中便清晰可查产品剩余多少。”陈春介绍说,SKU越多、仓库越大的电商公司,对条码的需求量越大。

除了上海先达董事长这个身份外,陈春还是国务院专家特殊津贴获得者、中国自动识别技术协会副理事长、上海市十大青年经济人物。

“44岁那年,我被评为上海市十大青年经济人物,当时很激动,因为再过一年,就过了青年的门槛了。”陈春说完哈哈大笑,为了与公司年轻人更加亲近,他甚至专门去剪了当下潮流的发型。

条码虽小,陈春说自己是不服老的人,也不想停止,要一直走在最前沿。在2012上海先达应用创新大会上,SCG上海先达集团宣布成立上海辰达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将围绕移动物联技术,重点打造“智能零售”应用,以物联网“标”“识”管理专家身份,为智能零售、先进制造、现代物流、政府、医疗等领域提供应用集成咨询和服务。

“20年来我一直对条码有情节,条码本身是什么?是一种技术应用,我们会把条码打造一个应用模式。”陈春如此解释为什么要专门成立物联网公司。

而上海先达的客户1号店在2011年便开始应用二维码了:公交广告打出一面陈列着商品图片的“商品墙”,每一款商品的下方都有相应的价格和二维码,消费者在路过时,如果看中某一款商品,只要用手机拍摄商品下方的二维码,就能实时购买。

不久的未来,围绕着物联网“标”“识”,上海先达会针对零售行业的特殊性推出一些关联服务。“零售店里为什么不能实现自主销售?1号店对于二维码的运用实际上是‘虚拟超市’模式。未来,自主购买会成为潮流。”陈春判断。

了解到,2011年上海先达年销售额已近3亿,其中60%都是技术研发人员。之所以技术人员占比如此之高,是因为上海先达下一个战略发展目标需要强劲的技术团队冲在前面。

“现在制造商有国外的也有国内的,有生产扫描器的、有生产打印机的、有提供应用集成的,未来大家会走向行业细分,有的服务制造,有的服务物流,前景非常广阔。同时,产品本身技术壁垒越来越低,条码会普及所有行业。而上海先达,接下来会集中优势,做线下连锁零售和线上网上零售市场。”陈春介绍说,日后上海先达的发展速度将会日新月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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